擦亮你的眼睛 远离“经济邪教”
来源:市局公平交易局  上传时间:2008-08-25



 

 

 
擦亮你的眼睛  远离“经济邪教”
—— 与省城大学生谈传销问题
  
(2008年4月12日)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能有今天这样一个机会,在我的母校和同学们一起讨论传销问题。今天的讨论,围绕这样几个具体问题来展开:什么是传销?传销和直销有什么不同?传销有什么危害?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作为一个大学生,如何识别和抵制传销?
一、    什么是传销?传销与直销有何区别?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3号令和444号令发布了两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当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首次对传销和直销问题进行立法,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无法可依的局面,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这两个条例,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进行了界定,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惑,对区别合法与非法,提高公众识别和抵御传销欺诈的能力提供了有力帮助,也为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提供了法律武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传销行为的构成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就是要发展人员组成一个网络。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 金字塔式的上线、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或组织隶属关系,利用这个“人员链”来达到管理组织、牟取利益的目的。二是复式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A发展BC,BC又分别发展DE和FG,在计酬上,A的报酬与BCDEFG有关联,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三种类型或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特殊的监管政策。
法规规定的这三种形式,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传销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下面,我举几个例子,请大家运用刚才学到的法律知识辨别它是不是传销,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传销?
案例一——李满意案:
当事人李满意(女,46岁),受他人蒙骗由武汉来到山东滨州,被“洗脑”后、交纳2900元加入了组织。而后,以在滨州赚钱容易为诱饵,将其外甥王燕、王军骗到滨州,蛊惑他俩交钱加入了组织。王燕又把自己12岁的儿子发展为下线。王燕等3人将9000元交给李满意,李当天将款汇到其上线江中秋的银行账户上,获得提成奖1425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两种形式交织的传销案件。滨州市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大家注意,“骗取入门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让加入人员直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资格,另一种是让加入人员高价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通常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一般在10倍以上。
案例二——地龙公司案:
许昌市地龙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在销售“新世宝”肥料时采取了如下方式:凡购买肥料金额达到600元的顾客,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每推荐一名新会员,上代会员从下代会员购肥款600元中提出15%,上代会员的上代会员从中提出5%,这样每位会员可以发展5代会员,提成比例均为5%。会员零售,上代从中提成3%,上代的上代提成2%。该公司不到两个月共发展会员130人,销售金额78000元,有41名上代会员提取下代会员销售业绩奖励23670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种“团队计酬”形式的传销。由于顾客购买的600元化肥是货真价实的,所以未认定为“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与“拉人头”具有组织结构上的雷同,即都是“金字塔”式结构,所不同的是其敛财方式是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这种形式多存在于企业产品推销之中。
案例三——武汉新田保健品案:
2002年3月,德州市工商局查获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案。此案中,凡是参加者需要交纳2440元购买一套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才能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2名下线为“会员”,发展3—9名下线为“推广员”,发展10—64名下线为“培训员”,发展65—392名下线为“代理员”,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报酬包括销售提成和奖励金。销售提成又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推销一套“紫苏油”,会员按照售价的15%提取报酬,推广员按20%提取,代理员按42%提取,代理商按52%提取;处于上线位置的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分别从下线成员的推销额中再按5%、10%、12%提成,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推广员、培训员还可按4%、3%、2%得到奖励金。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一起“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与“团队计酬”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典型传销案件。首先,组织者将传销的人员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等五个等级,等级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来确定,且每发展一名下线还能得到资金奖励,因此,参加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会不断将他人拉入,作为自己的下线,明显属于“拉人头”;第二,参加者要购买一套保健品,取得“会员”资格加入传销组织,才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此种行为属于“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第三,上线位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除本身推销商品所得的提成外,还可以获得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经营额一定比例的提取,下线人员越多、经营额越高,他们获得提成越高。这种行为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三种形式,被此案件的组织者使用的淋漓尽致。
在近几年公安、工商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件和经济违法案件中,经常有这种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形式的“复合式传销,其中有的还与无证照经营、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售假劣商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共生。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占到整个传销活动的90%以上。其基本组织网络就是像上述案例中所设立的“五级三阶制”,其中,五级”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三阶”即“会员”升为“培训员”为一阶,“培训员”升为“代理员”为一阶、“代理员升为“代理商”为一阶,“总代理”位于代理商之上,是产品购入、网络管理、业绩计算、奖金发放的总负责人。
同学们掌握这些基本法律知识以后,就可以运用它去大致判断一种经营方式是不是传销了。那么,什么是国家允许的直销呢?它与传销有何不同呢?我们再来学习一下《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直销作为一种经销方式,具有四个特点:1、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及其招募的直销员;2、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地点,是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3、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对象,只能是最终消费者;4、实施这一经销方式的产品,是有形的物化的产品,不包括虚拟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是直销,很可能是传销。此外,我们还需要通过了解关于直销的其他法律规定,来区分传销与直销:
一是,企业实行直销方式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先到商务部申请直销许可,然后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许可中具体规定了直销的地区范围。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的,将要受到严厉处罚。超过规定的地区范围开展直销的,也要受到处罚。
二是,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在某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服务网点”。如果是传销,就提供不出服务网点的具体情况。这也是辨别直销与传销的一个方法。
三是,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直销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或与直销企业资产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不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可能产生直销企业。
四是,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确定的范围是: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五类产品。传销大多没有产品销售,即便有,也是产品价格严重背离产品价值,不少的成为一种道具和幌子。
五是,直销员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企业发给的《直销员证》从事直销业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直销员。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也涉嫌传销。
也可以这样把握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直销不收“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产品能够实现市场流通;购货权益有保障;设有服务网点。反之,就有可能是传销。
目前中国政府已批准的直销企业共有20家(见附录),除20家企业外,任何一个企业打着直销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其中,在我省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只有雅芳、安利、玫琳凯3家企业。除此之外,任何企业在山东的所谓直销活动都属违法行为。
二、    传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禁传条例》第四章,对传销的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致分为四类: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的组织者是在传销中负责组织策划、具有核心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目前,组织传销依“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类是对传销骨干分子讲的。对于传销组织中专门从事讲课、培训的,比照骨干分子论处。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除前两项之外参加传销的一般人员,即经过传销组织的培训洗脑,已经向传销组织或者其上线交纳了入门费或认购了商品,但还没有发展下线或者发展下线极少,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免予处罚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组织传销或参与传销都是违法行为,一般参与人员也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如,德州禹城市工商局2007年6月查处的“绿之韵”传销案件,就对15名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进行了500-19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泰安市泰山区某宾馆,将房间和会议室出租给传销分子使用,被当地工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80000元。潍坊市潍城区郭某,将7间房屋出租给传销分子居住培训,被工商机关罚款50000元。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    传销是如何骗人的?
根据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办案实践了解的情况,“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一般采取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编造诱人借口。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有:介绍工作、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快速致富、网络倍增,等等。据有关部门调查,参加传销的人员当中,被同学、亲友以“介绍工作且能挣大钱”为借口骗去传销的,占60%以上。
第二步,寻找“邀约”对象。传销组织将诱骗他人到异地参加传销的过程称为“邀约”。“邀约”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邀约到新人,才能不断壮大其组织网络,才能骗到更多的钱财。为此,他们通常采取“杀熟”手段,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诱骗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亲戚和同学、同事、同乡等熟人,以及各种场合、各个时期结交的朋友上钩。如果不是熟人,也骗不来。
第三步,“热情”接待新人。传销组织对新来人员一般实行热烈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称这“三热”为“沟通”。具体表现为:按照提供的车次航班准时接站,带到住所时会遇到排队鼓掌欢迎的高级礼遇,并一齐帮你提包、安顿住下。不过,居住条件差了点,大都是城中村或城郊结合部的民房,或是什么烂尾楼,而且是睡地铺,一般10个人一间,伙房间也只有一个煤气灶、一袋米面、一堆白菜或土豆什么的。你如果产生怀疑或是觉得寒碜,就会有人告诉你“创业阶段要艰苦,只有吃人间苦、受人间罪,才能改变自己的一生,将来开宝马、住别墅”。他们还会以“这里的治安不好、小偷很多”为由,代你保管身份证和现金。传销组织一般是将10个人编为一个“家庭”,有一个“家长”(上线)负责组织管理,热情服务,使你找到久违的亲情温暖,产生一种找到组织、到了家的美好错觉。
第四步,实施精神“洗脑”。新加入人员安顿好之后,传销组织立即通过聚会、上课、演讲等方式,对其集中培训,实施思想与精神的改造,又称为“洗脑”。“上课”的时间,一般是在清晨、晚上和节假日,目的是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上课”的地方,通常没有什么推销的商品,也没有像样的桌椅,只有一些小凳子和马扎子,不够就站着。屋外有人放哨。“上课”开始时,主持人会先指挥大家放声高唱励志歌曲,使气氛活跃起来,接着带领大家鼓掌、喊口号。口号也是激励人心的,像“我要汽车,我要洋房!”“放下面子赚票子!”“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成功就在眼前!”等等。在极度兴奋的情景下,主持人开始请“老师”讲课,主要是请所谓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介绍如何赚钱。这些“成功人士”,通常具有极好的演讲天赋,口若悬河,手舞足蹈,激情荡漾。他告诉新来的人员,只要交钱加入组织、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发展下线、逐步升级,发展下线越多,拿到的奖金和提成就越多,几个月后就会成为像他一样的“成功人士”,每个月都有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收入。这对渴望成功、快速致富的年轻人来讲,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可以说是难以抗拒、欲罢不能。特别是他们将传销行为用专卖代理科学营销等现代词汇加以伪装,把骗钱上升为事业去追求,极易使参与者失去理智和基本的市场价值观念。像这样的“洗脑”,天天都搞,反复灌输,加之与社会隔绝,就会逐渐使人深信不疑,直至达到痴迷、疯狂、着魔的状态。即使是有知识、高智商的大学生、研究生,也会被“忽悠”的丧失理智和判断能力。接下去,是传授发展下线的技巧,鼓吹“欺骗有理”。包括如何确定“邀约”对象,如何把他们约到目的地,以及如何消除骗人后的内疚感等。一个“老师”这样讲道:“有人说‘邀约’是欺骗,不能这样理解。其实‘骗’有两种,一种是恶意的欺骗,一种是善意的欺骗,你把亲戚朋友骗来加盟连锁,使给了他一个发财的机会,给他指引了一条致富的道路,这是一种善意,一种好事。等他们挣到大钱以后,就会感谢你。”
第五步,实施“邀约”骗人。在传销组织的监督、鼓吹和教唆下,新加入的人员终于冲破道德防线,踏上骗人的道路。他们从列出的“邀约”对象中筛选目标,然后按照培训时所学到的技巧要领,一个个给他们打电话或写信,邀请他们过来“发财”。至此,被骗者就变成了骗人者,受害者就变成了害人者。
四、    传销有什么危害?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形成了广州天冀、贵州洪跃、深圳顺业等多个独立传销组织组成的传销集团,委托某大学博士生刘某研制了名为“小财神”的传销网络系统的操作程序,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多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北京的“亿霖木业”传销案,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敛财16.8亿元,要钱的传销参与者经常到北京市政府和公安局门前静坐。传销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等非法手段敛取不义之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只会使少数人暴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加速贫富分化。我省淄博市公安机关破获“4.08”传销大案,涉及人员达16万人,传销头目杨玉勇,原是一个理发店的小老板,通过传销将80元一份的化妆品卖到2900元,一年时间就非法敛财3100万元。以最常见“五级三阶制”缴纳2900元入门费为例,经测算,这笔钱的具体去向是:总代理商拿走50.2%,A级拿走14.4%,B级拿走10.1%,C级拿走8.4%,D级拿走4.2%,E级拿走12.7%。如果一名新加入者无法发展他人加入,只能是E级,拿回367.5元,其它2532.5元就全部归上线了。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由此产生的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了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骗局败露以后,这些传销的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矫正起来非常困难。同时,传销还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夫妻相向,父子反目,邻里不和,朋友成仇,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一浙江籍王姓女子,去年春节后,听信同学聊城有份好工作,每月2000元的谎言,只身来到聊城。刚下火车就被传销头目控制起来,经过洗脑后对传销非常痴迷。为了发展下线,她先后诱骗3名亲戚加入传销网络,又谎称自己在聊城患病,向其80岁的爷爷要钱。老人听说孙女有病,就将准备为自己办后事的3000元钱汇了过来。王某收到钱后,竟以爷爷的名字交给传销头目,将爷爷发展成自己的下线。四川泸州一在校女生,去年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返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其父母前来找工商机关将其解救出来,但经执法人员及其父母两个多小时的轮番劝说,仍然不肯回去。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了跪,父亲说自己就是死在矿下(在老家挖矿),20多万赔偿金也够女儿上大学的了!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从经济学角度讲,亲友、邻里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一种可靠的“信用资源”,而传销正是利用这一资源进行欺诈,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且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
三是,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和组织的严密性。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利用团队激励机制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利用家庭式管理,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他们以秘密单线联系的方式发展组织,组织者幕后操纵,异地遥控指挥,居住地与培训场所分离,骗到钱后立即通过银行划走,并统一传授对抗执法机关检查的方法和口径。传销组织者在传销组织内部一呼百应,有的传销参与者受传销组织者的蛊惑,公然暴力抗法。2006年,在河北邢台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公安、工商人员有47人被打伤,其中14人重伤。去年5月份,邢台召开公审大会,对33名暴力抗法人员分别判处1—9年有期徒刑。去年4月,在吉林四平市的一次执法行动中,有130多名传销分子参与暴力抗法,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的脾脏被打破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鼻骨被打骨折。2006年以来,我省潍坊、枣庄等地,也先后出现多起传销分子暴力抗法事件,打伤多名工商、公安执法人员,掀翻、砸坏警车。这些事件出现,也能看出他们的邪教性、组织机构的违法性。
四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从实践中看,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传销集中发生的地区,不仅会引起流动人口的猛增和房价菜价的上涨,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会引起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有的上下线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有的形成帮会组织,相互争夺地盘、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偷盗、抢劫、杀人,走上犯罪道路。据2006年6月5日 齐鲁晚报报道,因非法传销上当受骗的6名男青年为了寻求报复,纠集在一起抢劫非法传销者,短短一个月就抢劫手机、小灵通近40部,并砍伤、捅伤3人,最后被潍城警方一网打尽。2003年7月份,湖北籍一名传销参与者的亲属到潍坊寻找亲人,均被传销组织者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不准见面。后这名传销者的亲属一气之下,混入传销窝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入传销者的食物中,造成多人中毒,幸好抢救及时,才未酿成恶性事件2007年5月5日,广东肇庆发生一起何人听闻的灭门劫杀案,一家6口被杀,案件很快告破。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邓大新2006年因参加传销经济窘困,为谋取钱财而向熟人下手,将曾经资助过自己的恩人黄某及其家人全部杀死,劫走存折、现金、手机等逃离现场,在银行提取被害人存款3.6万人民币。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流氓等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2004年6月,德州市就曾发生“东北网”和“浙江网”为争夺下线发生集体殴斗的事件。
五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去年5月份,近2000名新疆阿克苏的群众被骗在广西参与传销,3800元一份产品,要求他们买21份。每个人交了钱以后,上线卷了钱就走了。他们派了200多名代表进京请愿,要求政府讨还他们的血汗钱,引起了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的关注。去年9月份,我省也发生了一起省外传销分子120多人到省政府门前集聚,堵塞大门的群体上访事件,他们上访的目的也是讨要钱财。但现行法规的规定是,只要是传销就要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尽管有的倾家荡产,甚至出了人命,但法律是无情的。正像一个参加传销的底层人员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所总结的那样:“什么都没有(得到),只有一个教训!”
六是,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获得暴利后,或者是遭到打击时,带领下线重起炉灶,另立山头,重新骗人。如,聊城警方破获的“3.01”大案,有4名在逃A、B级头目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又发展16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480多万元,被警方抓获。可见,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是传销违法活动的潜在“火种”,如同裂变的癌细胞,扩散迅速,快速复制,而且不断变异。这种不断做大的结果,往往是人多势众,以财谋政。像这种金字塔欺诈性的拉人头传销活动,在美国、日本、英国都是刑事打击的对象。日本1979年立了一个《无限连锁链防治法》,其立法背景就是1965年在日本熊本市出现了一个叫“天下一家会”的组织,号称投资2080日元,吸收4个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日元的回报。到1970年,会员达到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全盛时期会员达到180万人,吸收资金300亿日元。这种组织结构的违法性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于是立法予以打击。
综上所述,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下决心铲除它。
五、    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传销经营从1990年11月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最早进入中国从事传销经营开始,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全面禁止三个阶段。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社会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到现在,禁止传销已经整整十年了。但传销活动禁而不止、打而不死、不减反增的问题仍然存在,且呈现出传销名目多样化、传销人员年轻化,传销方式由销售商品演变为纯粹的“拉人头”,欺诈手段更加恶劣、传销组织更加封闭、活动更加隐蔽及利用互联网传销等特点,形势依然严峻。这是为什么呢?总的来说,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阶段这样的背景下,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有它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经济、体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条件和因素。
一是,相当数量的人员致富观念扭曲,投机心理浓重。这些人不是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千方百计找窍门、走捷径,企盼“天上掉馅饼”,靠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一夜暴富,而且从众心理很重,不论消费还是投资,都是“跟风跑”,一个人发了财,大家会一拥而上。这是东方人与西方人的一个很大的区别。这种文化上的原因,致使很多人很容易走上传销道路,加之社会普法宣传不够广泛深入,这种状况短期内还难以改变。
二是,下岗失业人员众多,农民进城务工队伍庞大,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短期内难以缓解。就业难是我们国家的“天下第一难”,很多父母都为子女就业而犯愁,而传销人员往往是打着介绍工作、报酬优厚的幌子,使人很容易上当。
三是,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财物、精神“三位一体”的严密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传销对人的控制不比“法轮功”差,一个人一旦被“洗脑”,就会是非颠倒,财迷心窍,白日做梦,痴迷不悟,少数醒悟者由于身份证和财物被扣,加上有人监视,也很难脱身。
四是,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配套的社会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单位人”、“家庭人”已经变成了“社会人”,但社会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起来,不少基层单位防控能力还很薄弱,如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等,使传销活动仍有不少生存的空间。
五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打击不力。相关法律对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震慑力不强,传销头目不惧怕刑法。闻名全国的“传销教父”杨玉勇,被抓后判三缓五,当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受骗者时,听说杨玉勇已经放出来了,谁都不敢接待这些新闻媒体了。这说明我们的打击力度、震慑力度还不够。
由此可见,打击传销工作决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目前正处在一种胶着、攻坚的阶段,两种力量处在你进我退、此消彼长的状态。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打持久战的思想,下决心夺取打击传销的最后胜利。
六、    国家对打击传销的方针政策及大学生应有的态度
中央、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打击传销工作,从1998年以来,国务院副总理以上的领导人,对工商机关打击传销的批示已有100多次之多。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2007年,确定将打击传销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组织传销“刑事入罪”的研究论证和经费支持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打击传销也非常重视,2004年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在全国率先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建立了19个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采取“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路,每年开展几次集中打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蔓延趋势。同时,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参与打击传销的能力,以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最近,省委省政府又召开全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柏继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传销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近几年,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件时有发生,日渐突出,引起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如,震惊全国的重庆“欧丽曼”传销案件,全国13所高校的200多名大学生深陷其中去年8月16日,我省邹平市工商机关查获一个传销组织,共41人,基本都是20多岁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也有在校大学生,主要籍贯是山西、陕西、甘肃等省份。哈尔滨大学生王丽,被骗到我省菏泽搞传销,其父母来领他回家,死都不会去,被父母抬上了火车,结果在半路上从火车上跳了下去,活活摔死。北京某高校一大学毕业生,被朋友骗入传销组织以后,不仅没设法逃离传销,反而成为一个小头目,以后自立门户,先后发展了1000多人,当起了“传销老大”,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日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今年7月30日,记者到微湖监狱采访了他。他对记者说:“非常后悔。通过这件事,我总结出来:你做了坏事,即使没人给你记着,但是法律是记着的,总有一天自己会受到惩罚。我是家里的独生子,我愧对父母,这么大了还让他们操心。我向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鉴于这种情况,2007年7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从明确基本要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查处重点案件、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对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进行了部署。省高校工委、教育厅、公安厅、工商局联合发文予以转发,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对打击传销工作,大学生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参与、不支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并做好家人和亲友的宣传防范工作。为此,希望做到以下四点:
1常怀敬畏之心,坚守道德底线。诚信是立身之本。从政不害人、从商不坑人,应当是我们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再苦再穷,也不能去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不能去搞传销骗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业观、致富观,戒除急功近利、投机暴富的心态,立足个人实际,诚信做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一旦被骗进入了传销组织,要设法摆脱,千万不能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置良知、道德于不顾,成为传销组织的帮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抵制能力。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国家对禁止传销、规范直销法规的学习,认清传销的严重危害和经济邪教本质,提高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当有人特别是你的亲朋好友向你邀约,请你加入所谓“加盟连锁”、“网络倍增”、“新型营销”等高额回报活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拿不准的时候,要主动向工商、公安等机关咨询,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则就会陷入泥潭不能自拔。
3、误入传销陷阱,想方设法自救。一旦陷入圈套,要保持理智,自己保管身份证和钱财,并与传销分子斗智斗勇。要用心记住传销组织的活动规律和传销窝点的具体位置,想方设法与家人取得联系,或利用外出上课、上街购物、吃饭等机会逃离魔窟,向社区的门卫、保安、村干部和周围群众求救,或拨打12315110,向公安、工商机关举报、求救,千万不要做出跳楼、自残等傻事。
   4、履行公民义务,积极举报传销。同学之间,要珍惜情谊,相互提醒,相互关心。要教育帮助自己的家人和同学、朋友识别和抵制传销,一旦发现误入陷阱,要及时和公安、工商机关取得联系,设法营救。家里有房屋出租的,要提醒家人注意,不能租给传销人员。发现涉嫌传销的行为、线索,要及时向公安、工商机关举报,积极参与打击经济邪教的正义斗争。
     防止传销进校园,校方也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这方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今天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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