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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返回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返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必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师事务所);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 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返回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是指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返回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或者其他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返回 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非公司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院破产裁定、股东会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公司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登记程序和工作时限 返回 登记程序: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的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5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标准如下: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