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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返回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不需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变更住所在迁入新的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 (3)变更企业类别,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4)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提交委派(任职)证明和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转让注册资本,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八)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 (一)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授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3该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和身份证明; 6住所有效使用证明。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一、二、三、五、六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二)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更换、增加代表时,还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三)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延期登记申请书; 2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如批准机关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 (四)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印章、代表证、雇员证。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注册程序 受理(文件、证件和登记表齐全) →审查(文件、证件和登记表真实、合法、 有效) →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经营机构、办事机构开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设立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0.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设立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原为定额收取人民币外汇券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取人民币时,应根据外汇汇率变化的情况调整收费标准,按下列公式计收: 应收取人民币登记注册费 = 应收人民币外汇券数额× 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 / 5.80 收费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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